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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苗栗縣苗北慈暉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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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苗栗縣苗北慈暉關懷協會章程-106年2月19日訂定】

  • 照片說明文字

     

    苗栗縣苗北慈暉關懷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係為「苗栗縣苗北慈暉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
      合眾善之力    使有愛無礙
    日照如己親    家護敞宽心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四  條 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苗栗縣行政區域內。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高職畢業後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知能成長課程及親子活動、使身障者及其家屬走出機構融入社會。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媒合轉銜、使其返回職場、減輕家庭負擔。
    四、關懷身障者弱勢家庭、給予建言並協助其辦理相關之社會福利、維護權益。
    五、其他、凡符合本會服務宗旨之相關理念、活動均屬之。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個人會員:
    一、已畢業或因故肄業於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教班,持有身心手冊者。
    二、身心障礙者之家長或監護人,贊同本會理念者。
    團體會員:公司機構或團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理念,願意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第  八  條 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因故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本會相關會議〔會員代表〕決議予以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位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畢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名額及選舉辦法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人選舉票中。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理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1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埘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績二次無故缺席理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五佰元。
    二、常會會費:贊助費用
    三、永久會員:個人會費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委託收益。
    八、低收人戶者免繳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自冶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2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經苗栗縣政府106年3月22日府勞社行字第1060054600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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